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居民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居民通过低保政策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