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和康复服务设施条件,组织开展诊疗服务、技术培训等帮扶活动,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加大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控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居民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