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和康复服务设施条件,组织开展诊疗服务、技术培训等帮扶活动,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加大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控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居民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