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民族传统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系,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增加扶贫对象收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