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扶贫对象实施自愿易地搬迁,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帮助搬迁户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