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第二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县考核机制,将扶贫开发作为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科学设置扶贫开发考核评价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