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四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脱贫:(一)贫困村经过帮扶,已达扶贫开发帮扶任务目标;(二)贫困户经过帮扶,经济收入已超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牧区扶贫标准,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