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