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引导下,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保险,转移或者分担气象灾害风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