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