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信息的;(三)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