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信息的;
(三)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