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必要时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