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