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以及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