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联动机制,开展气象灾害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为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等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