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农牧业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生态环境治理、雹灾预防等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和人工防雹等作业,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