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大雾、霾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大雾、霾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公路、航道、铁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