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大风、沙尘暴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草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防护林、避风避险设施等建设,加强江河湖泊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避风避险的规范管理。必要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沙尘暴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