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