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相应能力,并对编制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或者引发气象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配套设计、建设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御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