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负责城乡规划编制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