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