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内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况。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单位应当将气象安全保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