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二)单位动员和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四)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五)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成绩显著的;(六)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