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动员和组织献血,事迹突出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献血、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显著的;

(五)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成绩显著的;

(六)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做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