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