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