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