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