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