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