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