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五条有效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