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四条有效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