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