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