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