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