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