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五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