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