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有效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