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引导省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