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普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力度,加快科普人才队伍培养,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