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挂职、兼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到基层和企业工作期间,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职位和福利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