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基层科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或者艰苦地区以及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适当放宽条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