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牧业技术进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支持体系,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在基层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员以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工作任职、兼职等形式来本省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