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