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并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