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化以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