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化以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