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