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参与建设科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