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组织参与建设科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