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